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再易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易字第39號再審原告 簡清棋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鍾予綺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元,應徵裁判費1萬0,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麗玲
法官李昆霖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書記官蕭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