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呈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呈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呈嘉前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3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7281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6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柯志民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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