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203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嘉禾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現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認聲請不合法而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