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陳春來 被告 練鈺禎
宜風噪音防治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佩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簡字第3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劉家祥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