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簡字第43號原告 林明廣 訴訟代理人 胡子文 被告 黃家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拾壹萬伍仟捌佰玖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捌佰玖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