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93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馮可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馮可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馮可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違約金計算方式,並提出計算之依據(以螢光筆劃記)。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