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7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黃嘉清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肆拾萬零肆佰壹拾壹元,及其中叁拾玖萬肆仟肆佰玖拾肆元自民國94年12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貳拾捌萬貳仟伍佰玖拾肆元,及其中玖萬陸仟肆佰柒拾玖元自104年7月1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現金卡帳務查詢明細及客戶帳務查詢資料)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書記官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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