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原交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原交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重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原交易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占義輔佐人即被告之配偶張愛君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196號、第29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同案被告 鍾詩浩 於民國108年8月1日上午7時43分許,駕駛車號000-00號曳引車,其前方為告訴人 陳威勝 駕駛車號000-0000號曳引車,行經新北市瑞芳區台二線78.3公里彎道路段,適被告劉占義在該處劃有分向限制線路段竟違規徒步穿越馬路,陳威勝見劉占義徒步穿越馬路,乃減速進而煞停,鍾詩浩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在彎道減速慢行及注意車前狀況,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遂自後追撞陳威勝曳引車,陳威勝曳引車上砂石散落,壓砸在路邊等候公車之告訴人 夏滿仙 ,致陳威勝受有左側胸壁挫傷、右側無名指挫傷之傷害,夏滿仙受有雙側小腿壓砸傷、雙側脛骨腓骨開放性骨折併軟組織缺損及骨露出、左側薦骨骨折、左髖臼骨折、左下肢膝下截肢之重傷害(鍾詩浩所涉過失傷害及過失重傷害部分,另由本院判決)。因認劉占義涉犯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及過失重傷害罪嫌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劉占義涉犯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及過失重傷害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09年9月7日繫屬本院等情,有起訴書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函上本院收文戳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頁),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110年7月11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考(本院卷第337頁)。揆諸上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施添寶法官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