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0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曾聲請對被告 丘武鈞丘繼偉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11,06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3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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