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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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64號上訴人 王明義 訴訟代理人 陳冠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