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3號原告 楊祥鑫 訴訟代理人 熊家興 律師
李國禎 律師被告 楊德玉 訴訟代理人 楊原江 被告 楊德清 被告 楊德炎 被告 楊德仁 被告 楊德義 法定代理人 楊陳阿只 被告 楊永敏 被告 楊永田 被告 楊石 在被告 楊石松 被告 楊石富 被告 楊孟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所附「附圖」,應更正為本裁定後附之附圖。
二、原判決當事人欄所載被告楊石富之地址應更正為本裁定所載之地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