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890號原告 謝素雲 訴訟代理人 陳若軍 律師
吳宜臻 律師被告 謝維民
陳慧琴 陳姍姍 謝宛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公寓大廈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故應以公寓大廈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違建占用屋頂平台之面積,再除以公寓大廈之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參照)。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返還房屋,聲明第二項請求將屋頂平台增建物拆除並騰空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並合併計算為新臺幣8,085,253元(計算式:依內政部地政司房地交易價格查詢結果,以附近建物價格87,300元/平方公尺×建物面積66.11平方公尺+座落基地公告現值140,000元/平方公尺×違建占用屋頂平台面積66.11平方公尺÷4層=8,085,2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0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