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82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山榮具保人唐啟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偵字第4619號、106年度毒偵字第7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啟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上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並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
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周山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年4月19日命被告提出新臺幣3萬元保證金,嗣即由具保人唐啟德按額繳納現金等情,有該日偵訊筆錄、同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偵字4619號卷第8頁反面、第10、12、14頁)。然本案經檢察官起訴繫屬本院後,經依被告應受送達處所傳喚到庭,並合法通知具保人命其督促被告到庭,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本院囑警拘提亦未有所獲,且被告及具保人自本案起訴後未曾入監或在押等情,有本院針對卷附被告戶籍與居所地址之傳票送達證書、對具保人之傳票送達證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2月21日雄檢 欽國 107助82字第22091號函暨所附該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本院107年1月17日審判期日報到單、被告與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與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審訴卷第28至31、39至53頁),足認被告已逃亡或藏匿,揆諸前揭規定,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蕭筠蓉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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