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87號原告大爺農產品素食有限公司原告台康食品有限公司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賴建宇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