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補字第23號
原 告 龔俞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創州 間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5,000元(45,000
+60,000=105,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