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補字第40號
原 告 朱月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素麗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