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6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31號(現羈押於台灣彰化看守所)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3月3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謝志鑫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6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31號(現羈押於台灣彰化看守所)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3月3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