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4號原告 蔡月卿 被告 郭幸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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