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78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黃正煌 債務人 林紅妤 即 林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柒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參萬肆仟零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之百分之二‧五收取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