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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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3號原告 李傳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萬得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247萬6,800元(○○○區○○段埔子小段1985-5地號土地公告現值7萬7,400元/平方公尺×32平方公尺=247萬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552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2萬4,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