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7號抗告人即相對人甲○○上列抗告人與乙○○間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7號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1日所為裁定,而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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