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基簡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基簡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收回管理自來水供水設施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五三五號
原告台北小別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被告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收回管理自來水供水設施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攜帶其所稱「外線及內線用水設備係以總表為區分標準」之依據及相關證明資料到庭,以供本院參酌。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林玉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蔡明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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