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緝字第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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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訴緝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訴緝字第8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巷6號(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八年九月二日98年度審訴緝字第88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98年
9月2日98年度審訴緝字第88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件犯罪有部分事實仍應調查,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林靜梅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