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7號抗告人 蔡聰敏 視同抗告人 蔡聰寶
蔡綉綢 蔡綉美 蔡聰明 相對人 呂旭峯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07年度司拍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與視同抗告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發生時,被繼承人蔡 詹翠霞 與抗告人同住,且因年事已高,身體虛弱,無法行走而均以輪椅代步,其生活起居、三餐、醫療事宜,均由抗告人代勞,據抗告人所知,並無此事,為此請鈞院詳查真偽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人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前段有明文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查本件相對人係對如附表所示土地之公同共有人全體(即本件之抗告人及視同抗告人等五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原法院裁定准許,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而本件雖由抗告人一人提出抗告,然其為抗告之行為形式上有利益於全體利害關係人(公同共有人),依上開規定,其提出抗告之效力亦及於其他共同利害關係人,因此,本件應將蔡聰明、蔡聰寶、蔡綉綢、蔡綉美等四人列為視同抗告人,合先敘明。
三、按扺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定有明文。是抵押權人依此項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無既判力,故袛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求保護其權利,不妨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10月8日民刑庭總會決議㈢參照)。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抵押權人並無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中,舉證證明其權利存在之義務(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181號裁定要旨參照)。是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抵押權人所提出之債權憑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為形式上之審查,尚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
四、本件相對人主張對於視同抗告人蔡綉美與抗告人及視同抗告人之被繼承人 蔡詹翠霞 有原裁定所載之債權,並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且經依法登記,該債權又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有相對人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本票及土地登記簿謄本(本件相對人以網路申請之電子謄本雖無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之記載,然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檢送本院之上開不動產之謄本上確有「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蔡詹翠霞〈全部〉、蔡綉美〈全部〉」之記載)等可證,原法院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當。本院審酌本件抗告意旨,乃是就實體上的法律關係的存在與否為爭執,依首開說明,並非拍賣抵押物事件程序所可以審酌,因此,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及同法第2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於非訟事件應共同負擔費用之人準用之。查本件抗告業經駁回,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應由抗告人與視同抗告人連帶負擔。又因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除繳納抗告費1,000元外,未有其餘訴訟費用之支出。是以,本件應由抗告人及視同抗告人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
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望民
法官陳卿和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博昭┌──────────────────────────────────────────────────┐│附表︰107年度抗字第7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水上鄉│三界埔││409-3│││852│全部│抗告人及視││││││││││││同抗告人等││││││││││││五人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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