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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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0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怡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壹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怡妘於民國94年12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約定分0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4年02月24日止累計49,108元未給付,其中23,028元為本金、25,496元為利息、5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怡妘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4年02月24日止累計7,065元未給付,其中2,733元為消費款、3,132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張梨香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0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怡妘│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3028││2月25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陳怡妘│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733元││2月25日││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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