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成麟上列受刑人因背信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執聲付字第
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成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成麟因背信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48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2年6月26日送監執行,嗣於104年3月2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3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劉興浪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