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77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黃泳勝 債務人 黃誌宏
一、債務人黃泳勝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陸仟柒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貳仟伍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延滯當月期付金額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零陸元,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繳付延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黃泳勝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誌宏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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