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陳清游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 律師被告 郭秋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查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銘壎
法官陳彥志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