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5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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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251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 律師被告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 律師
趙培皓 律師 林志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均係在台南縣關廟鄉龜洞66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昭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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