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2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321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福森
法官李淑惠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