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2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附表:97年度除字第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千大影視製作股份有│華僑商業銀行城東分│96年7月20日│31,500元│AA0000000││││限公司│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高雲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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