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6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理人 柯美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翊展洪佳宗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號0000000000,金額新臺幣玖仟玖佰零捌元專案補償款請求之依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