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6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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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6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理人 柯美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家瑋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號0000000000,金額新臺幣壹萬零參佰貳拾玖元之專案補償款之依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