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03號原告國米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路○○巷○○號,居所地在台北縣瑞芳鎮三爪子坑32巷134號1樓,有原告起訴狀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之戶籍資料1紙足稽,依民事訴訟第
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書記官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