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加倍返還訂金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03號上訴人甲○○(原名 朱雅萍 )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503號加倍返還訂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