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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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1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賴誼桓被告何承祐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度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誼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刑字第一○七○○一八七號)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賴誼桓因被告何承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10700187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7年4月3日如數繳納後,已將被告交保在案。嗣被告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159號判決確定後,由新竹地檢署先後通知到案執行,並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惟傳喚被告無著,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新竹地檢署另並命警依址前往被告住所拘提未獲等情,有新竹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上開判決書、新竹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新竹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執字第3171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暨送達證書等資料影本、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見本院卷第25頁、第27頁、第17頁至第20頁、第31頁、第37頁、第38頁至第40頁、第43頁、第45頁、第47頁、第21頁、第41頁、第49頁至第52頁、第23頁)等在卷為憑,另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被告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
2份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57頁、第59頁),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蕭妙如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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