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3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35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王 聖驊 債務人 王國隆 債務人 洪淑 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叁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 王聖驊 、王國隆、 洪淑娟 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
以下同)186,317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㈡緣債務人王聖驊於就讀義守大學時,邀同王國隆、洪淑娟為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自貸款日起,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
㈢詎債務人自民國107年7月25日即未付息,現債務人已逾多期
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金186,317元(利息、違約金另計)。
㈣債權人於108年2月11日將上述186,317元轉列催收款。
㈤即自107年7月25日起至108年2月10日止按年息1.15%計算之
利息,自108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8月26日起至108年2月10日止,按年息0.115%計算,自108年2月11日起至108年2月25日止,按年息0.215%計算,自108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43%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35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國隆、王│自107年7月25│至108年2月10│年息1.15%│││186,317元│聖驊、洪淑│日起│日止│││││娟├──────┼──────┼───────┤││││自108年2月11│至清償日止│年息2.15%│││││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國隆、王│自107年8月26│至108年2月10│年息0.115%│││186,317元│聖驊、洪淑│日起│日止│││││娟├──────┼──────┼───────┤││││自108年2月11│至108年2月25│年息0.215%│││││日起│日止│││││├──────┼──────┼───────┤││││自108年2月26│至清償日止│年息0.43%│││││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