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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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42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文達 被告鼎和鑫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莊京巃○0號13樓被告 李祥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6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