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竹簡字第273號原告 曾文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廣育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書記官周育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