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茂昌 代理人 顏瑞成 律師(法扶律師)代理人 周楷翔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曹于仁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彧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理人 簡曼純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高杉讓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相對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鄧翼正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又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林茂昌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前開裁定書一份附卷可稽。再查,據本院民國(下同)106年8月14調查筆錄、債務人當庭提出之民事陳報狀及本院依職權查調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其中:
(1)就附表編號1、2、3、4、6、7、9之各金融機構存款,以及編號12之南山人壽(無有效保單)為新臺幣(下同)0元或僅有幾百元,數額微少,皆無清算之實益,認應予排除於清算財團之財產。
(2)就編號8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農安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於清算時雖有16,005元,惟此係債務人之薪資帳戶,審酌債務人之收入與支出及生活狀況,爰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9條之規定,將該帳戶排除於清算財團之財產。
(3)就編號5之華泰商業銀行建成分行存款(0000000000000)0,627元、編號10之香港渣打銀行存款港幣1,000元,由債務人將帳戶內之現金提出解繳到院分配予各債權人。
(4)就編號11之三商美邦人壽保單1紙(保單號碼:000000000000),本院已函詢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保單解約金金額為20,489元,由債務人提出等值之現金為分配。
(5)就編號13之中國人壽保單1紙(保單號碼:Z0000000000),雖目前要保人為 林政銘 ,惟債務人變更要保人係在104年6月19日,即裁定開始清算兩年內為變更,本院已函詢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保單解約金金額為313,659元,經開庭確認,債務人同意就該筆保單價值提出等值現金。
(6)就編號16之蓬萊陵園祥雲觀納骨塔位永久使用權狀(牌位)因朋友急用已售出,售價110,000元已保留,並將該筆金額解繳到院後為分配。
(7)就編號14、15之蓬萊陵園祥雲觀納骨塔位永久使用權狀(雙人型納骨塔位),目前預售中,尚未完工,惟經開庭詢問債務人表示預售時就可以買賣(債務人目前係殯葬業業務),債務人於賣出後提出買賣之價金50萬元到院分配。
(8)就編號17之展雲.蓬萊「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即買賣新北市○○區○○○段○○○○段00號內:櫻花緣內墓地面積1平方公尺之土地),並信託登記於 陳世英 律師名下,簽約價格係118,000元(契約第11條亦載明每一單位即一平方公尺為118,000元),經開庭詢問債務人表示願與公司洽談贖回事宜,贖回後將該118,000元解繳到院後為分配。
是上開財產經本院於107年4月3日命債務人繳款,債務人於107年4月23日提出等值現金1,068,640元到院。後於107年5月9日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予債權人、債務人及公告在案,債權人及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有本院函及公告、公所公告及送達證書、發款通知函各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曾芳綠債務人林茂昌之資產表:~t42;┌──┬──────────┬──┬───────┬───────────────┐│編號│財產名稱│數量│價值(新臺幣)│備註│││││││├──┼──────────┼──┼───────┼───────────────┤│1│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元││││證券存款││││││(00000000000)││││├──┼──────────┼──┼───────┼───────────────┤│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東││309元││││分行存款││││││(000000000000)││││├──┼──────────┼──┼───────┼───────────────┤│3│合作金庫銀行大稻埕分││0元││││行存款││││││(0000000000000)││││├──┼──────────┼──┼───────┼───────────────┤│4│元大商業銀行松江分行││0元││││存款││││││(00000000000000)││││├──┼──────────┼──┼───────┼───────────────┤│5│華泰商業銀行建成分行││2,627元││││存款││││││(0000000000000)││││├──┼──────────┼──┼───────┼───────────────┤│6│台灣土地銀行長春分行││874元││││存款││││││(000000000000)││││├──┼──────────┼──┼───────┼───────────────┤│7│第一商業銀行清水分行││148元││││存款││││││(00000000000)││││├──┼──────────┼──┼───────┼───────────────┤│8│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農安││16,005元│薪資帳戶│││分行存款││││││(000000000000)││││├──┼──────────┼──┼───────┼───────────────┤│9│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新生││0元││││分行存款││││││(00000000000000)││││├──┼──────────┼──┼───────┼───────────────┤│10│渣打銀行(香港)存款││1,000元│此金額為港幣,由債務人提出等值││││││新台幣│││││││├──┼──────────┼──┼───────┼───────────────┤│11│三商美邦人壽保單│1張│20,489元│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000000000000)││││││││││││││││├──┼──────────┼──┼───────┼───────────────┤│12│南山人壽保單││0元│無有效保單│││││││││││││├──┼──────────┼──┼───────┼───────────────┤│13│中國人壽保單│1張│313,659元│債務人就該筆保單價值提出等值現│││(Z0000000000)│││金│││││││││││││├──┼──────────┼──┼───────┼───────────────┤│14│蓬萊陵園祥雲觀納骨塔│1個│250,000元│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位永久使用權狀(雙人││││││型納骨塔位)││││├──┼──────────┼──┼───────┼───────────────┤│15│蓬萊陵園祥雲觀納骨塔│1個│250,000元│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位永久使用權狀(雙人││││││型納骨塔位)││││├──┼──────────┼──┼───────┼───────────────┤│16│蓬萊陵園祥雲觀納骨塔│1個│110,000元│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位永久使用權狀(牌位││││││)││││├──┼──────────┼──┼───────┼───────────────┤│17│展雲.蓬萊「積福百分│1個│118,000元│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百」專案契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