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0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80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8015號債權人新北市新莊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華順 債務人 施嘉榮 債務人 曲兆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壹拾壹萬捌仟陸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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