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8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8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88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簡 嘉慶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素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叁仟陸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886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素卿、簡│100年5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49001│嘉慶│││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 簡嘉慶 邀相對人陳素卿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請
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所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100年5月21日止累計283,679元正未給付,其中249,001元為消費款;29,703元為循環利息;4,97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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