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4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453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並前經本院終結辯論,茲因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4113號案件移送併案審理,惟該併案卷內之扣案證物尚未移送本院贓物庫,及有待函催與送鑑定應行調查之處,爰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添寶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威志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