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91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919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吳善夫
上列與被告智慧家國際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同案被告乙○○、甲○○部分另行處理)
。原告應於柒日內陳報被告智慧家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
名及住居所(原告起訴狀載該被告法定代理人乙○○已於民國96
年9月17日死亡,無法擔任該被告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被告公
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
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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