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1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1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1886號聲請人 周謝得智 即盛揮汽車商行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書記官袁玉玲┌─────────────────────────────────────┐│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188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銓鑫汽車有│台北國際商│95年9月30日│17,800元│0000000││││限公司 李武 │業銀行中興│││││││雄│分行│││││├───┼─────┼─────┼──────┼─────┼─────┼──┤│002│銓鑫汽車有│台北國際商│95年10月31日│61,400元│0000000││││限公司李武│業銀行中興│││││││雄│分行│││││├───┼─────┼─────┼──────┼─────┼─────┼──┤│003│ 張世春 │台北國際商│95年10月31日│10,300元│0000000│││││業銀行中興││││││││分行│││││├───┼─────┼─────┼──────┼─────┼─────┼──┤│004│力祥資訊有│台北國際商│95年9月2日│6,825元│0000000││││限公司陳峰│業銀行中興│││││││益│分行│││││├───┼─────┼─────┼──────┼─────┼─────┼──┤│005│ 林岳舜 │板信商業銀│95年10月15日│17,700元│0000000│││││行三重分行│││││├───┼─────┼─────┼──────┼─────┼─────┼──┤│006│國鐘汽車企│彰化商業銀│95年10月20日│42,500元│0000000││││業有限公司│行三和路分│││││││ 簡國隆 │行│││││└───┴─────┴─────┴──────┴─────┴─────┴──┘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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