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793號原告查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惠琳 訴訟代理人 吳俊銘 律師
陳詩文 律師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李貞儀 律師
潘怡君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廖堃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5萬7,990元及自民國108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7年3月起至同年10月間陸續向伊訂購幫浦設備,並委由伊保養、維修設備共9次,價金及報酬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15萬7,990元(詳如附表所示)。惟伊依約交付被告所訂購之設備並進行保養、維修後,被告迄未給付價金及報酬,迭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爰依買賣及承攬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請求之項目及金額均不爭執,但伊公司目前聲請重整,現於緊急處分執行中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未收款明細、採購單、出貨單、收貨單及統一發票等件為證(見本院10
8年度司促字第552號支付命令卷第4頁至第37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7頁),堪信為真實。又被告雖於107年12月14日向本院聲請重整(本院107年度整字第1號),並經本院於108年1月31日以108整抗字第1號裁定准予緊急處分,復由本院於108年5月1日以108年度整聲字第1號裁定延長前開處分90日等情,有前開裁定附卷可參,惟本件原告係於108年1月2日已經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是原告對被告為本件請求係在本院裁定准予緊急處分之前,而前開緊急處分僅係限制被告不得為現實給付,並不包括行使、實現債權前之取得執行名義訴訟程序在內,故被告向本院所聲請之重整程序及本院所為之緊急處分,並不妨礙原告為取得執行名義之訴訟行為,準此,原告本於買賣及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215萬7,99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8年3月16日(見前開司促卷第5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劉雅婷┌─────────────────────────────────────────┐│附表:108年度訴字第793號│├──┬───────┬─────────────┬──────────┬─────┤│編號│發票日期│品名│金額(含稅)│備註│├──┼───────┼─────────────┼──────────┼─────┤│1│107年3月20日│TurboPump保養維修│85,706元││├──┼───────┼─────────────┼──────────┼─────┤│2│107年5月8日│TurboPump保養維修│428,531元││├──┼───────┼─────────────┼──────────┼─────┤│3│107年5月8日│TurboPump保養維修│85,706元││├──┼───────┼─────────────┼──────────┼─────┤│4│107年5月8日│TurboPumpPower損壞維修│90,552元││├──┼───────┼─────────────┼──────────┼─────┤│5│107年5月8日│TurboPumpPower損壞維修│91,350元││├──┼───────┼─────────────┼──────────┼─────┤│6│107年7月9日│TurboPump保養維修*5│473,807元│││││TurboPumpPower損壞維修│││├──┼───────┼─────────────┼──────────┼─────┤│7│107年8月1日│TurboPump保養維修*5│428,531元││├──┼───────┼─────────────┼──────────┼─────┤│8│107年9月7日│TurboPumpPower損壞維修│45,276元││├──┼───────┼─────────────┼──────────┼─────┤│9│107年10月4日│TurboPump保養維修│428,531元││├──┴───────┴─────────────┼──────────┴─────┤│合計│2,157,9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