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憲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憲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陳憲立因違反菸酒管理法等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附表┌────────┬──────────┬──────────┐│編號│1│2│├────────┼──────────┼──────────┤│罪名│菸酒管理法│菸酒管理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2月2日│105年6月24日、││││105年6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791號│第21021號│├───┬────┼──────────┼──────────┤││法院│基隆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91號│106年度易字第390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22日│106年12月26日│├───┼────┼──────────┼──────────┤││法院│基隆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91號│106年度易字第3901號││判決├────┼──────────┼──────────┤││判決│106年7月10日│107年2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易服社會勞務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677號(已易科罰金│第2970號(尚未執行)│││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