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6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泓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字第10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腦設備(含電腦主機、螢幕、鍵盤、滑鼠各壹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製猥褻物品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2264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4年3月16日確定,105年3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電腦設備(含電腦主機、螢幕、鍵盤、滑鼠),係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行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2264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4年3月16日確定,105年3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電腦設備(含電腦主機、螢幕、鍵盤、滑鼠各1個),係被告甲○○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保管字第
107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靖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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