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1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贓物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贓物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71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4月,各減為有期徒刑8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294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受刑人於97年9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以98年6月23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277號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6月23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277號函及所附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王詠寰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桂玉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