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6655號聲請人 朱玉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桂花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提供完整正確之附表(原聲請狀附表票號CH290823號本票利息起算日須在到期日後起算,又票號CH290817號本票金額應以文字為準即新台幣5萬9元)。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